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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厄斯

寂寞繁华皆有意
8 février

Sibelius Symphony No. 8

Today, virtually none of the Finnish composer Jean Sibelius's Symphony No. 8 exists. The manuscript was probably burned by Sibelius in 1945. It remains one of the great mysteries of twentieth century classical music.

Sibelius produced his last major work, Tapiola, in 1926, but he lived another thirty years, and many think he spent much of this time working on an eighth symphony. He promised the work as early as 1930. In letters to his wife Aino, he discusses the symphony's composition. Furthermore, there are records of him ordering large amounts of manuscript paper and of him having a large work copied out in the mid 1930s. There exists a 1937 receipt stating that a large work had been bound. He promised the premiere of this symphony to Serge Koussevitzky in 1931 and 1932, and a London performance in 1933 under Basil Cameron was even advertised to the public .

But, after all this, "Symphony No 8" never materialised. There will always be debate as to how complete it actually was. His wife recounts seeing him feeding manuscript papers into a fire in 1945, and many believe that among these papers was the completed Eighth Symphony. Sibelius was prone to insecurity and depression, and such destructive behaviour was not unprecedented. It was once believed that he destroyed an earlier version of his Fifth Symphony and an extended version of the Karelia Suite, but both have since been located.

While Sibelius refused to discuss the matter with journalists, he did talk about the symphony privately with colleagues and friends. However, what he said was notoriously inconsistent. He told some that he had several movements written down, but others were told that the symphony still only existed in his mind. Even into the 1950s, long after it was supposedly written (and supposedly destroyed), Sibelius would still say that he was still working on his Eighth Symphony. Whatever its state of completion, the work died with him.

The only traces of the symphony that have survived are some marginalia in a copy of his Seventh Symphony, some minor sketches of the symphony that have been found in the library of Helsinki University, and Surusoitto, Op. 111b, which Aino claimed was based on material from the symphony.

From Wikipedia

31 janvier

转:明清北堂天主教晚祷

    

西什库天主堂(北堂)

 

Jean-Christophe Frisch指挥XVIII-21 Musique des Lumières与北堂唱经班在K617公司录制的明清北堂天主教晚祷

 

     注:唱片封面中华圣母像的作者是香港画家朱家驹,而非郎世宁。

 
 
     想象一下,三百年前一位天主教传教士,跋山涉水、历经千险后到达中国,在举行圣礼时,他会如何选择礼仪音乐?
 
  Jean-Christophe Frisch带领他的古乐队XVIII-21 Musique des Lumières和北堂唱经班给我们带来了一份独特的解答。
  
  在这张名为《明清北堂天主教晚祷》的专辑中,Frisch以北京西什库天主堂(俗称北堂)为中心,向我们展示了一批17、18世纪可能在中国圣堂内演唱的晚祷音乐。
  
  17、18世纪,传教士们在京城内已陆续建起了四座天主教堂。其中有两座特别重要,一座是南堂(宣武门天主堂,现在的北京主教座堂),由利玛窦神父于1605建立,是北京历史最悠久的天主堂,但最初规模很小,后由汤若望神父扩建;另一座就是北堂,其初址在中南海湖畔蚕池口,后因中南海扩建,将其拆除,于西安门内西什库易地而建,是清廷敕建教堂。1888年,北堂迁址重建后,安装了两架管风琴。两架管风琴的内部机械系统据说是根据德国耶稣会士契尔学(Athanasius Kircher 1602-1680)在其著作《世界上的音乐制作》(Musurgia Universalis)中所论述的原理制作,用来演奏东西方音乐,可惜的是这两架管风琴在动乱年代中都已毁损。
  
  在那些皈依天主教的中国人中,有一些音乐家们,他们也为教会创作一些礼仪音乐。因此在北堂中,除了传教士从欧洲带来的西洋圣乐外,还包括本土中国教友的作品。这些音乐在当时都由一支教众所组成的乐队演奏演唱,这支乐队原由北堂的传教士们建立,不久后由改宗天主教的马姓满族文人(圣名安德肋,本名已不可考)接手。在他之后,也有一批中国籍的后继者,但他们的姓名都已亡佚。当时乐队可能每周进行一次排练,在大瞻礼之日,演奏规模盛况空前。据现存资料显示,在一些仪式中,乐队会同时演奏东西方音乐,但这些作品如何分配安排,已无从得知了。
  
  在法国的国立图书馆中,仍保存着一些记载着当时中国宗教仪式情况的资料,这些都是由当时的耶稣会传教士记录并带回。Frisch正是基于这一灵感,录制了这张晚祷唱片。但这张专辑中的晚祷似乎与我们一般听到的拉丁礼传统晚祷出入颇大。Frisch在唱片的说明书中告诉我们,当时的中国人并不能接受天主教的信理与礼仪,譬如他们会嘲笑童贞女如何生子,同样三位一体的奥义对他们来说也难以理解。因此当时在圣堂内,只有传教士们和一小部分皈依的中国籍教友举行传统拉丁圣礼,而对于绝大部分会众,则可能采用其他的礼仪形式,也许会在圣堂外举行,甚至摒弃拉丁文改用中文。这种礼仪,我们称之为礼仪外敬礼(paraliturgy,虽非正式礼仪,却与礼仪类似的敬礼)。专辑中只有Ave Maris Stella《万福光耀海星》和Magnificat《圣母谢主曲》尚为传统拉丁晚祷用曲(歌词使用神父利类思Lodovico Buglio编译的中文《圣母小日课》),其余皆为礼仪外敬礼。另外细心的人也许会发现,专辑中没有一首素歌,因为至今没有任何文献显示当时的中国人在礼仪中诵唱素歌。
  
  专辑中收录了不少历史价值较高的曲子,诸如利玛窦的《西琴曲意》选曲《牧童游山》与《胸中庸平》。说到利玛窦,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他与徐光启脍炙人口的故事,但绝对想不到他也是一位作曲家,事实上,当时的耶稣会会士们都学习音乐。利玛窦进京后曾向朝廷进贡了大键琴(称为西琴)等西方乐器,据《利玛窦中国札记》记载,西琴即是Clavichord。当时明神宗对于这种奇异的古钢琴非常感兴趣,于是命宫廷四名宦官向庞迪我(Diego Pantoja)学习演奏西琴,一个月后,四名宦官便学会了一首西琴奏鸣曲。《西琴曲意》八章,可能是由利氏将西洋牧歌的歌词去除后添上文言文歌词而成。专辑中还收录了中国神父吴历(字渔山)的《天乐正音谱》中两曲《称颂圣母乐章》、《悲魔傲》。吴渔山于1688年晋铎,擅长弹奏西琴,精通中国传统音乐,又在天主教内接触西洋音乐。除了在诗画上的杰出成就外,他还创作了这套具有中国艺术风格的弥撒和赞美诗集《天乐正音谱》,采用中国传统曲牌填词而成,共有南北曲九套、拟古乐歌二十章。此外,专辑中尚有法国耶稣会传教士钱德明(Jean Joseph Marie Amiot 1718-1793)《圣母经》以及其所汇编的《中国乐曲集》选曲。
  
  对于这张专辑,其历史还原了多少,是否真是当年的演绎方式,我们不得而知,但完全没必要一味认定这就是当年中国圣堂内的音乐,毕竟这些都是老外们的一厢情愿,是他们理解中的古乐,我们大可不必究其是否本真。这张唱片所体现的最大价值,是让我们重新审视明清时期独特的音乐文化交流。
 
 

shengmu jing (Ave Maria) - 圣母经:

 

亚物玛利亚,满被额辣济亚者,主与尔偕焉。女中尔为赞美,尔胎子耶稣,并为赞美。天主圣母玛利亚,为我等罪人,今祈天主,及我等死候。亚孟。

 

Le berger sur la colline - 牧童游山:

 

牧童忽有忧,即厌此山,而远望彼山之如美,可雪忧焉。至彼山,近彼山,近不若远矣。牧童、牧童,易居者宁易己乎?汝何往而能离己乎?忧乐由心萌,心平随处乐,心幻随处忧,微埃入目,人速疾之,而尔宽於串心之锥乎?已外尊己,固不及自得矣,奚不治本心,而永安於故山也?古今论皆指一耳。游外无益,居内有利矣!

 

Ave Maris Stella - 万福光耀海星:

 

亚物海星、天主圣母、卒世童贞、福哉天门。
由天神口、取亚物称、基我于平、改厄伐名。
解犯者梏、启瞽者明、去我凶逆、祈诸吉康。
请示为母、为我降来、屑为尔子、由尔接祷。
卓哉童女、懿德越众、使我脱罪、而为贞良。
赐终世净、稳定道路、得观耶稣、永常欢乐。
称颂归父、厥子荣光、偕父圣神、三者一尊。
亚孟。

 

FROM:牧神午后

26 octobre

李方平律师为胡佳辩护辞

 

胡嘉(胡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首先,我们辩护律师和胡嘉(胡佳)先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篇文章、两次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正式发表辩护词前,我们向法庭简要陈述一下主要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和客观行为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我们很乐意就以上辩护观点同公诉机关进行商榷、探讨和辩论,以便于合议庭法官更好的厘清事实、更准确的适用法律。
   
     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行居首。难怪法谚有云:“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翻阅刚刚走过的历史一页,由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遭到严重漠视,我们国家经过了一个“夫妻告密”的人性悲剧时代。正是考虑到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必须思考言论自由的价值。
   
     百度百科有这样注释的: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
   
     我们深知:真理是相对的也是不断发展的,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党或机构能够穷尽和垄断真理。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对国家过去、现在、未来的看法还是如此。我们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碰撞、交换、融合中才能接近真理,而这个达致真理的过程,言论自由显得尤为必要和应当。言论自由还是通往正确与真实的最小代价之路,真理最大的敌人就是垄断真理、不容争论。就像前苏共领导人利加乔夫所认识到的那样,导致苏联解体的体制弊端之一就是执政党“垄断真理”。2001年,八一九事件10周年之际,俄共中央主席久加诺夫也对苏共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他认为“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实原因是它的三个垄断:其中第一个的就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只会加深公民和政府之间隔阂,彼此惧怕和猜疑。当公民和平表达意愿的的管道被堵塞,随着社会不满的日积月累,一旦政府的管制稍加松弛,随之而来的是破坏性的社会动荡。如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不满情绪可以得到正常宣泄,社会矛盾得以舒缓,也有助于公民形成温和、理性、全方位、多视角的观察、思考与判断能力。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言:“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通观起诉书指控的胡嘉(胡佳)先生发表和接受采访的七篇文章以及文字整理稿,我们也注意到其中某些行文表述的内容确实相当刺耳,与当前政府所倡导的主旋律是那样的格格不入。但是我们辩护律师认为:言论自由存在的核心意义不是保护那些紧跟主旋律、一唱一和、随风起舞,甚至一言堂式的言论自由,因为它们本身就享有过度的自由,而真正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偏离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批评政府的言论。今天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两会答记者的日子,记得2007年两会,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其实我们政府真的应该创造这样一种条件,即对言论自由更加的尊重,对多元意见更加的包容,只有如此我们的人民才敢直言不讳的监督和批评政府,最终化解的就是已有或将有的猜疑和怨恨,得到到是真正的和谐和互信。
   
     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人权理事会首届会员国,一直以来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并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同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政府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公民本该享有的言论自由。
   
     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改了1979年《刑法》,将分则第一章原来的反革命罪变换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原第102条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修改后更名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但是即便我国完成了《刑法》的修改和名称的变换,联合国相关机构还是对此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在1997年访问我国之后,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三项建议,其中第三项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该工作组认为定义含糊,提供了任意的机会。报告还指出:“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行,被修改的刑法没有试图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对刑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会使刑法更合理和公平。显然,国家安全法可能被误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份,它就提供了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由。”
   
     回到国内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又限制公民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辩护律师观察到,由于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任何的立法、司法解释,几乎每个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都会引发充满巨大的争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文表述只有区区30个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习惯性的做非常广义的理解,甚至乎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言论,都有可能被认为危及国家安全。我们辩护律师认为:鉴于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情况下,法庭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应该慎之又慎,尽可能缩小解释,以免危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我们一直试图找寻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边界,遗憾的是国内司法界、法学界对于此类的研究和讨论却依然一片空白。
   
    这样的疑惑也曾发生在2007年6月26日下午《律师法》修改的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针对律师在法庭发言享有豁免权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除外的规定提出他的疑问:“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何理解?泄露国家机密可以算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以外,还有什么是通过言论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带着同样的疑惑,我们辩护律师又转而从联合国每年一度的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中来找寻答案。我们这里有一份2003年4月23日,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其前言包括:
   
     铭记需要确保不发生无理地以国家安全、包括以反对恐怖主义为由限制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的情况,
   
     忆及在南非举行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于1995年10月1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和获得信息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
   
     该报告的正文第9条还特别吁请各国不要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下列事项施加限制,包括:(a) 对政府政策进行讨论和政治辩论,报导人权情况、政府活动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和平示威或政治活动,包括为争取和平与民主的政治活动、或表达见解和不同意见、宗教和信仰。
   
     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年年提及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的确给我们划出了一条清晰、原则的界线。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规定: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 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概括《约翰内斯堡原则》的主体意涵,我们能够明白无误的确知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有边界,即立即、明显的引发或可能引发暴力的言论才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以及客观行为来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
   
     其一,我们注意到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行文表述的差别。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查明:胡嘉(胡佳)2001年6月以来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2001年6月27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2006年10月15日)、《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2007年1月28日)、《一国无须二制》(2007年7月2日)、《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2007年9月13日)、《国庆及十七大来临,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2007年10月4日)文章,以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后发表的《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2006年8月24日)、《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2006年年底),其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公诉机关却在起诉书的具体六篇文章后添加“等”字,我们认为这是不够严谨的。据胡佳先生回忆,截至2007年10月6日,他累计发表了189篇文章,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将其作为涉案证据移送起诉,那么我们今天法庭辩论的焦点也就只能限于上述六篇文章和两次采访。
   
     其二,我们认为《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系熟人之间私下的观点交换,至于如何发到公开网络至今没有查明,而且该文系2001年6月27日所撰,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该起诉处理。1、胡嘉(胡佳)在2008年2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是这样回答的,“我印象中是以写信的形式,所以文章题目好像不是我加的,具体怎么在网上发表出来的印象不深了。”“具体我怎么发的,选择发到哪儿都没印象了。”“对方的邮箱地址不记得了。”如果胡嘉(胡佳)第一次写此类政论性文章,在哪个网站首发难道会完全没有任何印象?2、从2001年6月27日文章发表到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发现该文,已经将近六年。距本案指控的发表于2006年8月24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的文章也已经超过五年。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001年这篇文章,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也谈不上罪刑重大,法定刑仍然是五年以下。胡嘉(胡佳)在那五年间没有处于所谓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依法不得追诉。
   
     其三,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所涉内容来看,不能证明胡嘉(胡佳)客观方面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胡佳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胡佳)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通观胡嘉(胡佳)的八篇文章,哪怕在公诉机关精心节选的片段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任何字眼提到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煽动大家去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何谓颠覆?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某种手段发动政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何谓推翻?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武力打垮原来的政权或社会制度。”毛泽东先生有一句他的经典名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胡嘉(胡佳)先生从来不主张暴力,他的八篇文章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和平,既然没有煽动暴力,政权何以会被颠覆、制度何以会被推翻呢?
   
     胡嘉(胡佳)先生在文章中只谈“体制”,毫无疑问“体制”任何时候不等同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有经济、政治体制之分,体制的改革或改变不必然导致国家政权被颠覆。胡嘉(胡佳)先生认为当前的政治体制是专制的,不管其观点是对是错,总归是他个人的观点。他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负面评价本身也是行使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停滞不前,社会矛盾已经日益突显。执政党也认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上又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其四、我们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6年8月24日到2007年10月4日,胡嘉(胡佳)先生连续发表7篇措辞激烈的抨击国家政治体制,尤其直指国家政法机构的文章(包括采访整理稿)时的个人处境。在此期间和此前一段时间,他本人处于一种非法治的状态中,长期失去自由或行动自由、甚至短期失踪。他从其个人的感受出发对国家法治状况失去信心,进而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完全负面的评价,最终提升到体制层面进行抨击。我们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他热爱自己的国家、希望中国社会进步,并且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保、艾滋病以及人权捍卫工作之中。
   
     最后,我们辩护律师还要就本案程序问题发表三点看法:1、本案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提交会见手续后,被告知涉及国家机密,一个月零八天才经批准会见到胡嘉(胡佳)先生,而本案审理中卷宗材料没有反映涉密鉴定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前期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2、本案侦查阶段,有关部门没有法定手续限制胡嘉(胡佳)先生妻子曾金燕的人身自由,以致她无法自由与律师沟通和交流也是违法的。3、据胡嘉(胡佳)先生在案卷里的自我陈述以及会见中谈到预审期间提讯时间6——14小时,其中预审前期有一次提讯到凌晨3点多。我们发现由于预审与看守所监管机制的脱离,提讯完最长达14小时后,凌晨睡两个多小时就要早晨六点起床,而且白天不能补休。我们认为,成年人无法保证连续8小时的休息也是不够人道的,有疲劳审讯之嫌。4、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辩护律师2008年3月7日才拿到起诉意见书,当天就送往法院,事实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否认胡嘉(胡佳)案相较同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而言总体又是进步的。我们辩护律师重申将始终支持、配合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胡嘉(胡佳)先生是因言获罪,他的言论不会危及国家政权,辩护律师敬请法庭能够注意到非常模糊化的危害国家安全概念业已侵蚀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客观现实,期冀合议庭法官在对二者边界进行谨慎权衡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并给予胡嘉(胡佳)自由!
    
     
    
     
    
     辩护人: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08年3月18日

19 octobre

10月19日

 
 樂遊原
 
    李 商隱
 
向 晚 意 不 適
驅 車 登 古 原
夕 陽 無 限 好
只 是 近 黃 昏
3 octobre

 本想爬上黄草梁顶峰,看看北京界内的高山草甸,可我走错了路。

 迷失在大片大片的高山从林中,高草灌木遮住了秋日的骄阳。无可奈何,带着遗憾走下了山,却也是汗流浃背,但没有办法,有时候这就是我登山的方式。我也想静下心来,迈开舒缓的步伐,走走停停,揽阅北京西山的魅秋,可一旦开始攀爬,就像上了发条的钟表,竭尽体能的储备,一味的向上攀登,原来我的生命是如此的年轻,就连休息都感觉是一种羞怯的享受。

 一旦真正开始攀爬,就无心再沿途观景,只想径直冲向顶峰,歆享那种心目中非一般景色所能比拟的最美,而自以为此,错过的风景都是值得的代价。只可惜我走错了路。在那个岔口,仅凭直觉选择了攀援的路径,于是鬼使神差的来到了浓密暗淡的山阴。

 ——这就遵从宿命。我没有走错路。

 ——然而,掉头回去,找到岔口,从另一条路继续前行,最后到达顶峰——这就是自己决定命运。只可惜,我没有了时间和精力,最重要的,就是心气。

 当一个人感觉迷茫而不知所措时,非功利性的,有一种可能——不知来途,未明前路。而贪恋沿途的风景,是唯一恰如其分的顺应。而历史也大体如此。

 

feiesi 费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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